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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病人入院须知


一、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范围:
1、 挂号费、院内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3、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电话费、电冰箱费、煤火费、公物赔偿费、住院期间加收的保险费。
4、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膳食费、书刊报纸费等。
5、 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各种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心理咨询)。
6、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7、 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医疗纠纷。职业病;他人袭击伤害、恐吓致伤、动物咬伤、误用食物、药物中毒、酗酒、吸毒、药源性过敏及休克、工伤、生育等发生的费用。(因行走摔伤、烫伤、一氧化碳中毒等意外所致伤害,经医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按相关医保政策执行)
8、 各种科研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超越湖南省《医疗收费标准》以外的费用。
9、 性病检查治疗费用。违反计划生育的一起医疗费用。

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参保病人自付30%费用的检查项目:CT、ECT、MRI、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摄影设备)、彩色B超等单项超过100元的特殊检查(需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执行、急诊除外)。
2、参保病人自付20%费用的治疗项目:X-刀、多弹头射频治疗、电视腹腔镜手术。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需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执行)。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按照国家定价标准执行;无国家定价标准则按进口材料自付50%,国产材料自付20%标准执行(需经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执行)。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10%,乙类药品自付5-30%,非甲非乙类药品自付100%。
5、三级甲等医院住院床位费15元/天。
6、抢救室、监护室的床位费单独核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比例规定:
1、住院总医疗费=个人自付(政策性自付+起付线自付+分段自付)+统筹基金支付。
2、政策性自付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一次性材料、乙类药品的自付部分,以及全自付药品、超标准床位费和基本医保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各种其他费用。
3、分段自付又叫政策规定比例自付:在职人员起付线以上-3000元自付18%,3000-10000元自付12%,10000-最高支付限额自付6%;退休人员按上述比例的65%自付。
4、大病互助政策规定比例自付6%。(雁峰区为10%)
5、起付线(三级甲等医院):首次住院800元(衡阳县医保为500元),再次住院为首次住院的40%。

四、住院流程:
1、凭医生开具的住院证、医保诊疗手册到医保窗口(现为外科综合楼一楼9号窗口)办理登记、盖章。
2、到住院结算交费窗口(现为外科综合楼一楼3号窗口)交纳住院押金及医保IC卡。
3、疑为意外伤害病人请在医保窗口(现为外科综合楼一楼9号窗口)领取《意外伤害大病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完毕后交医院医保办(现为5栋4楼),经核实后由病人家属到所属地医保中心医疗监管科(市本级医保在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楼306房、市内乘1路公交车可直达劳动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衡阳市中心医院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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