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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党章概述

发布时间:2006年6月12日 预览:9014

1.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

    1921年7月,党的一大正式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但是,当时由于严峻的白色恐怖环境,这个文件没有保存下来。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从国外移交回来的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档案文件中,发现了这个文件的俄文翻译本。经董必武同志鉴定后,认为在没有发现其他中文文字记载以前,可以看作比较可靠的材料。这个文件虽然不是正式的党章,但包含了党章的内容,实际上起到了党章的作用。

    党的一大纲领共十五条,现存十四条(缺第十一条)。它正式定名我党为“中国共产党”。它包括政治任务和组织原则两方面的内容。在政治任务方面确定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它的基本任务是领导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直至消灭阶级区分。在组织原则方面,规定了各级组织的机构和制度;要求党员严守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发展党员作了严格的规定,强调申请入党者要接受党的纲领和政策,忠实于党,经党员一人介绍,并经过一定时期考察,才能入党。
党的一大纲领的突出特点是具有鲜明的战斗性和高度的原则性,体现了列宁建党思想的一些重要原则,这在建党初期是非常可贵的。纲领为党的发展指明了总的方向。尽管它还比较简单和不够完善,但在中国共产党党章发展史上,毕竟是一个良好开端。

    2.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1922年7月,党的二大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是我党第一个正式的党章。这个党章按照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借鉴俄国党的建设经验,总结中国共产党一年来工作的初步体会,规定了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的一系列原则。这个党章共分六章二十九条,分别为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等内容。

    与此同时,党的二大还通过了《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这个文件包含了关于党的性质及对党员要求等内容,实际上是党章的指导思想和总则。《决议案》明确指出:我们共产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广大群众组织起来的为无产阶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之急先锋”。

    二大党章和《决议案》的产生,标志着党的创立工作的圆满完成。这两个文件对于指导党员言行,健全党内生活,特别是对于促进党的组织发展与巩固,提高党的战斗力,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3.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1923年6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这个修正章程共有六章三十条,包括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等。它基本上保持了二大党章的内容和结构,只作了个别改动。这些改动主要反映在党员一章中。为了提高党员质量,三大党章首次增加了党员候补期的规定(劳动者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党的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和选举权,义务与正式党员相同。对入党手续也作了一些变动,即由二大党章规定的经党员一人介绍改为经党员二人介绍。由经地方、区及中央逐级审查改为小组通过,地方委员会审查。区委员会批准。另外,还增加了党员经过组织决定可以“自请出党”的规定。

    4.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1925年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这个修正章程共有六章三十一条,包括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附则等。它基本上保持了二大、三大党章的内容和结构,只作了个别修改。四大党章有两处作了重要修改:其一,把三大党章规定的“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改为“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其二,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改称为“总书记”,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长改称“书记”。

    5.根据党的五大精神,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召开的党的五大,正值大革命处于危机时刻,会议期间没有通过新党章。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根据党的五大精神,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这个《修正章程决案》比以前的四个党章改动较大。这个党章共十二章八十五条,包括党员、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监察委员会、纪律、党团、经费、与青年团的关系等。除无总纲外,在结构上己与七大党章相似。内容上增加了许多新规定,其中主要有:在党员资格方面,按照列宁建党思想作了比较完备的表述,规定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在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方面,明确提出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设立政治局、监察委员会和党团。把党与青年团的关系列入党章。这些内容第一次出现在党章中,既反映了革命斗争迅速发展和党的建设的实际需要,也说明我们党在党建理论方面的提高。这个党章对于革命危机时刻党组织的健全与巩固起了重要作用。

    6.党的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

    1928年7月,在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通过了《中时共产党党章》。这个党章基本上保持了第三次修正案的内容下在结构上有所调整,分为十五章五十三条,包括:党的名称、党员、党的组织系统、支部、城乡区的组织、县或市的组织、省的组织、党的全国会议、党的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党的纪律、党的财政、党团、与共产主义青年团的相互关系。在组织制度方面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这个党章最突出的一点,是规定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无条件地服从共产国际的决议。

    六大的路线和党章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六大对中国革命的长期性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加上大会是在远离国内革命斗争中心的国外召开,代表多数由中央指定,过分强调了工人成分,又没有时间充分讨论问题,毛泽东、刘少奇等有丰富斗争经验和很高理论水平的同志未能参加,党章的制定受共产国际的影响很大,有些地方照搬了外国党的经验。因此,六大党章有两个重要缺欠:一是把中国党同共产国际的关系强调到了过分的不适当的程度,这就使党不能独立自主地按照实际情况领导革命和自行处理党内事务;二是脱离了当时中国革命和党的建设的实际,设有把根据地建设党的经验反映到党章中,这就未能解决大革命失败后在根据地建党这个在当时党的建设中最迫切最重要的问题。

    1935年的遵义会议结束了王明“左”倾机会主义在党内的统治。同年8月,共产国际七大作出决议:“在解决一切问题时要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和特点,一般不要直接干涉各国共产党内部组织上的事宜。”从此,六大党章除正确部分外,事实上已停止执行了。

    7.党的七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1945年4月至6月,党在延安召开了七大,通过了民主革命时期最好的一部党章。

    七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完全独立制定的党章,也是延安整风以来全党清算教条主义、解放思想的产物。党章修改工作是由毛泽东领导、刘少奇具体主持进行的,并且在党内一部分千部中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最后提交党的七大审议。七大党章集中了全党的智慧,继承了以前历届党章和党的其他法规的优点,特别是吸收了古田会议决议着重从思想上建党和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制定的三项法规的重要内容,七大党章共十一章七十条,与六大党章相比,有些章节作了合并,增加了“奖励与处分”、“党的地下组织”、“党的监察机关”三章。七大党章的突出特点是:

    (1)增写了总纲部分,总纲简要地阐明了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中国革命的性质、动力、任务和特点,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基本方针和必须具备的条件,还指出了反对右的和“左”的机会主义、批评和自我批评、群众路线和组织原则等问题。这实际是党的简要纲领,也是整个党章的前提和总则。总纲反映了毛泽东建党思想的基本原理,为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过去的党章只有关于组织活动的准则,没有总纲部分,这部分的内容一般是以决议案、宣言的形式公布的。一大纲领把二者统一起来,但过于简单了,七大第一次把党的纲领作为有机部分写进党章,这“对于政党的团结一致、始终一贯的活动有重大的意义”。(《列宁全集》第4卷第201页)联共(布)党章和许多外国共产党的党章都没有总纲部分,增写总纲是我们党的一个创造,体现了毛泽东建党思想注重从思想上建党的特点。

    (2)第一次确立了毛泽东思想是党的指导思想,并且把它作为党章的基础,贯串到党章总纲及各项条文中。这标志着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已经达到完全成熟。

    (3)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作为具有约束力的法规,要求党员认真执行。

    (4)更加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规定。第一次用“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来概括党的民主集中制;第一次把“四个服从”作为最重要的纪律载入党章。

    (5)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七大党章不但在政治及理论方面包含有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突出的实践性特点。正如刘少奇同志在修改党章报告中指出的,党章要成为组织的武器,要在我们工作与活动中付诸实行。还在七大进行期间,毛泽东、刘少奇等同志就强调严格遵守党章。事实证明七大不仅制定了一部好党章,而且在坚持执行党章方面也带了一个好头,为全党做出了榜样。七大党章的确是保证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获得胜利与解放的党章。

    8.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1956年9月,党召开了八大。邓小平同志主持了修政党章的工作,并作了修改党章报告。八大党章和修改党章报告是建国以来毛泽东建党思想发展的重要标志,是探索执政党建设规律的初步成果,同以前历次的党章不同,八大党章是我们党领导革命胜利并转人经济建设之后制定的第一一部党章,反映了执政的党所处在的特殊地位、环境及时代赋予的责任;特别是还反映了我国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八大党章共九章六十条,与七大党章相比较,并没有原则上的不同,其基本精神,正是七大规定的关于党的工作的各项原理的逻辑发展;但在具体内容上却有不少政变,其中包括一些带原则性的改变。它的主要特点是:

    (1)正确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提出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总纲规定:“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尽可能迅速地实现国家工业化,有系统、有步骤地进行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使中国具有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这在党章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2)适应执政党地位的特点,进一步要求发扬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党章提出要用极大努力在每一个党组织中,在每一个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中,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生活的官僚主义现象进行斗争。

    (3)鉴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教训和我们党的经验,第一次在党章中体现了对个人神化的不良倾向的摒弃,强调加强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发挥党员和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

    (4)针对党员和党员干部的情况,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增加了党员义务的条文。规定所有党员都要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不管他们功劳利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

    实践证明,八大党章是正确的,为社会主义时期执政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然而,八大召开时党执政只有七年。一方面,执政后党的地位、自身状况、党所面临的任务部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就必然对党的建设提出许多新的要求。例如:党的建设必须适应领导经济建设的需要;建立科学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防止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和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约束和监督,防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和各种腐化变质现象等等。另一方面当时党只有领导社会主义改造成功的经验,还没有经受社会主义时期曲折发展的经验;同时,社会主义建设和执政党建设的一些重大问题还没有充分暴露。党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主要是借鉴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教训,而不是自己的切身感受。这种历史局限性反映在人们的认识中,就是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思想准备不足,认识不全面,对于执政党建设规律及党的建设的艰巨性、复杂性、党章的权威性和执行党章的严肃性,以及党章可能遭到破坏都缺乏深刻的认识。因此,八大党章的许多规定没能引起全党足够的注意和深刻的认识,一些正确规定也不够具体,整个党章没能在实践中坚持下去,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了践踏。

    9.党的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1969年4月,党的九大通过了一个有严重错误内容的党章。当时,正处于“文化大革命”的高潮,“左”的潮流席卷全国,个人崇拜达到狂热的程度。党的各级组织陷于瘫痪和极不正常的状态,许多党的领导干部受到残酷迫害,广大党员应有的民主权利遭到严重侵犯,因而,九大的召开和党章的修改是在极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的。

    九大党章是九大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错误指导方针在党的建设上的集中反映。九大党章突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文化大革命”: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否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根本任务;对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作了错误的和不科学的论述;取消了党内民主、集体领导、党员权利和义务以及预备期等在党的建设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应有条文;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对党内生活和党内关系的许多方面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九大党章仅有六章十二条,实际并不像党章,竟然背离党的性质,违反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规定林彪为毛泽东的接班人。

    10.党的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1973年8月,党的十大通过的党章基本上继续了九大党章的错误。十大修改党章的报告和党章,完全肯定九大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和九大党章,强调“文化大革命”的必要性和“伟大胜利”,继续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还提出了所谓“反潮流”的口号。十大党章沿袭了九大党章的内容和结构,也是六章十二条;只是删去了有关林彪作为接班人的内容及作了个别改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部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总之,党的九大和十大党章对党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了难以估计的恶果。

    11.党的十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共五章十九条,结构与十大党章类似,内容作了较多修改。主要有:

    (1)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任务,指出:“在本世纪内,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

    (2)强调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指出“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同志的关系上,要实行‘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原则”。

    (3)重申了“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反对资产阶级的“任人唯亲”的干部路线。

    (4)坚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出:“全党必须发扬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保持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保持和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作风,防止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任何特权,同资产阶级思想和作风作坚决的斗争。”

    (5)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确定它的职责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响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6)恢复了党员预备期的规定。

    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华国锋的错误影响,十一大党章没有能够纠正十大党章中的“左”倾错误,继续沿用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总的看,十一大党章反映了当时党的工作在徘徊中前进的状况。它存在严重的缺陷,但在揭批“四人帮”和动员全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在指导思想尚未拨乱反正的情况下,十一大党章不可能解决新时期觉的建设问题。

    12.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1982年9月,在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和实现历史性的伟大转变之后,党召开了十二大。

    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是建国以来继八大党章之后的一部好党章。它不仅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彻底清除了十一大党章中“左”的错误,而且针对新时期的特点,提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努力方向、基本要求和组织原则。十二大党章除总纲外,共十章五十条。同十一大党章相比,增加了党的干部、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组、党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关系等五章,其中党的干部一章,是历届党章所没有的。十二大党章的主要特点是:

    (1)有一个内容比较充实的总纲。总纲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对世界历史的发展过程和我国当前所处的历史阶段,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巨大优势和必将在全世界逐步取得胜利的前景,作了扼要论述。对党的性质、党的指导思想和党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最终目标,对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党的总任务以及国内国际方面的基本政策,党的领导作用的基本原则和党在国家生活中如何正确地发挥领导作用,都作了马克思主义的规定。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三项基本要求,即政治上思想上的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党章对党员和党员千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届党章的规定都更加严格;

    (3)在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方面,都作了比较充分、具体的规定。强调集体领导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4)对改善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体制,对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对密切党和共青团的关系等,都作了许多新的规定。

    总之,十二大党章既体现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党的学说的原则性和科学性,又有强烈的现实性和战斗性,适应了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和执政党的特点。它反映了党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标志着毛泽东建党学说的丰富和发展,是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的重要保证。

    13.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通过了《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鉴于十二大党章从整体上仍然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只是随着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党的建设面临一些新问题,党组织的若干职能和具体业务发生一些变化,只对必须修改的条文进行了修正。修改内容共涉及党章的十项条文,归纳起来是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即第十一、十六、十九条的修改),增加了差额选举、“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以及全国代表会议职权的内容。二是理顺中央领导机关的关系(即第二十一条的修改),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三是为了顺利进行新老干部交替(即第二十一、二十二、四十三条的修改),取消了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的决定。四是实行党政分开(即第三十三、四十六、四十八条的修改),规定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些基层党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回家机关中不再设党组。上述修改内容,对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践表明,企事业单位中党政关系还没有理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受到某种削弱;国家机关中撤销党组,使党的组织领导作用受到影响。

    14.党的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1992年10月18日,党的十四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党的十四大在修改党章中突出的特点就是总结十二大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新经验,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写入党章,并将其贯串于党章全文;同时,保持党章原总体框架不变,按照基本路线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内容作了修改、调整和充实。

    十四大党章对总纲部分作了较大的调整和充实,扼要地阐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增写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并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作了补充。主要有:指出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是社会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总趋势;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鲜明地肯定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写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问题;增写了党的基本路线的内容;充实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容作了补充;部分改写了党对国际事务的基本立场;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四大党章按照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需要,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根据当时党的工作的实际,对党的组织制度、基层党组织的职责以及党内生活的一些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1)对党员和党的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第一章第三条和第六章原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内容;对干部的基本条件进行了充实。在第一章第八条,还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

    (2)删去了有关顾问委员会设置和工作任务的条文。中央决定从十四大起不再设立党的中央顾问委员会,也不再设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

    (3)适当调整了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任期。将第四、五章中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基层委员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三年或四年启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由两年改为两年或三年。

    (4)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责。对街道、乡、镇和村基层党组织,规定其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要求其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并从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把政治核心作用具体化。对事业单位党的基层组织,规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5)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的工作程序作了个别改动。在第七章增写了一条,指出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删去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关于违犯政纪国法的党员受政纪或法律处理问题、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员党外职务问题,因为这不属于党内问题和党纪处分。为了及时处理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委成员,在第四十条中规定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党委常委会对这类处分可以先作决定然后由全会追认。第四十四条还规定,各级纪委发现同级党委委员有违纪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委批准,涉及常委的,经报同级党委后报上级纪委批准。

    (6)恢复十二大党章对党组的规定。十四大党章恢复了十二大党章关于在这些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的规定。对党组的任务,增写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的内容。

    总之,十四大修改后的党章,总结了十二大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新经验,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和自身建设规律的新认识。

    15.党的十五大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1997年9月18日,党的十五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十五大对党章的修改的突出贡献是,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这对于保证我们党领导人民坚定地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修改后的党章总纲在原来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论述和关于毛泽东思想的论述之后,对原来有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加以调整补充,形成了关于邓小平理论的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对党章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文字也作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党员和党的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载人党章,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对于我们党领导人民完成新的历史任务,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6.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

    2002年11月14日,党的十六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十六大通过的党章的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作为党的行动指南。这是我们党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是十六大的历史性决策利历史性贡献,具有划时代意义。

    十六大党章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表述。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样表述党的性质,切合我们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符合时代要求,有利于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十六大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对于保证我们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十六大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写入党章,对于动员全党紧紧抓住21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集中力量,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十六大把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等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同志更加自觉和坚定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地带领群众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十六大党章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吸取这些年我们党自身建设取得的新经验,十六大党章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党组的地位和任务等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十六大还在党章中增写了“党徽党旗”一章,对党徽党旗的图案、制作和使用作了明确规定,这有利于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也有利于发挥党徽党旗对党员的感召和激励作用。

    十六大党章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根本要求,充分反映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集中体现了这些年来我们党自身建议积累的新经验。必将有力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